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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怎么处理恶意逃债

  信用对我们每个人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一些不讲诚信的债务人来说,到了约定的债务清偿时间往往会拒绝进行偿还,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恶意逃债行为。那么,怎么处理恶意逃债才好?本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恶意逃债怎么处理才好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是本条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将可以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定再如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的标的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则非所问。因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市区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该法第七十四条虽未对债务人的主管状态作要求,但债务人自身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主观上存在恶意。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为之,亦足以表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倘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为善意,债权人对其手行为不享有撤销权。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即只要撤销权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保全,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6、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二、公司恶意逃债行为的分类

  1、采取虚假财务资料或财务资料不完整恶意逃债。往往采取公款私存、公物私名;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不建账本,或者建立假账的方式恶意逃债。

  2、采取恶意转移资产的手段,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公司通过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合同之债或担保之债,或者将企业财产设置抵押时高值低评全额抵押,转移财产;隐匿、私分财产;非正常压价、低价出售产品;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或是放弃自己的债权;采用承包、租赁的办法,名租实并;以收购原公司资产的名义逃废债务,名购占,实为釜底抽薪;与债务人恶意串通,采用主动追债的方式,先将对方告上法庭,然后在庭上与对方握手言和,让对方大获全胜,并与对方签订调解书,将利益拱手相让给对方,以此形式顺利将财产转移。

  3、利用公司的终止程序恶意逃债。(1)有计划地转移资产后申请破产。主要表现在:破产宣告前突击清偿上级公司或者个人、公司的到期债权,国企和银行的债务不予清偿;(2)利用清算程序恶意逃债。由于法律对不依法进行清算或在清算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给予处罚的幅度太小,对于通过恶意逃债而获得巨大利益的行为人根本不在乎。同时由于公司登记机关不是执法机关,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由公司登记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往往落实不到位。法律存在的以上漏洞往往被行为人所利用进行恶意逃债。

  4、利用关联企业(主要是母子公司)之关联交易实现恶意逃债的目的。(1)母公司对子公司滥用控制权。(2)子公司反控制母公司,侵吞母公司资产。(3)母公司利用子公司逃避债务。即母公司为了逃避侵权之债或合同之债,而将财产转移给子公司,利用子公司的独立人格逃避债务。

  三、恶意逃债与恶意躲债的区别

  恶意躲债行为是债务人故意躲避债权人,采取消极态度拖而不还债权人的债款,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及时实现的行为。恶意逃债与恶意躲债都具有违法性,主观上均是故意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造成事实上的损失。其与恶意逃债行为的区别如下:

  (1)二者的表现形式与目的不同。恶意逃债行为的行为人采取规避法律的行为,以虚假做账的方式有预谋地转移财产或利益,根本不想还债务。而恶意躲债行为是债务人因一时资金周转不开而无法偿还债务,债务人才采取躲而不见债权人的办法,使债权人无法向其索要债务。债务人并没有不履行债务的本意,主观恶意相比恶意逃债要轻。

  (2)二者的诉讼法律后果不同。债权人通过诉讼要求实施恶意逃债行为的行为人偿还债务,往往因举证困难,在现有的法律下得不到有效保护,很难实现自己的权益;而要求实施恶意躲债行为的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人易于举证,在现有的法律下可以全部或部分实现自己的债权。

  (3)恶意逃债行为不仅是一个法律事实,还是一个过程。恶意逃债行为的实施要有一定的预谋,并采取逐步实施的过程,才能最终实现,具有隐蔽性与长期性;而恶意躲债行为只是一个法律事实,即躲而不还的事实,不是一个过程。

  (4)恶意逃债行为多发生在大型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恶意躲债行为多发生在私人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等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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