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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成立十八载以来,扎根于临安本土,稳固发展,我所系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实践基地,并长期从事农林大学法学实务指导工作,向社会输送法律人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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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电话骚扰构能告民事纠纷吗?

  个人信息的泄露以及骚扰电话的应接不暇令人苦恼,相信不少人在日常生活中都有接到莫名其妙的陌生电话的经历,推销、诈骗等各种手段层出不穷,通过电话谩骂羞辱诅咒恐吓的事情也时有发生。那么电话骚扰构成民事纠纷吗?我们是否能通过法律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呢?

  一、电话骚扰是否构成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又称民事争议,是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的一种。所谓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一般来说是因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争议。

  电话骚扰,也就是某人用电话干扰你的正常生活,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拨打骚扰电话属于该条款中的“其他信息”。

  当你受到电话骚扰时,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

  二、电话骚扰如何立案

  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外,工信部也加大了对骚扰电话和短信的打击力度,你可以通过一下渠道投诉或举报:

  1、收到含有涉黄、诈骗、贩卖违法物品、赌博等违法内容的信息,要立即向公安部门110报警平台举报。

  2、收到其他不良、垃圾短信等信息,可向相关基础电信企业或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投诉、举报:

  3、遇到“响一声就断”骚扰电话时,用户应提高警惕,谨慎对待,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相关基础电信企业进行投诉、举报。

  中国移动不良和垃圾信息受理平台10086999;

  中国联通客户服务热线 10010;

  中国电信客户服务热线 10000;

  中国网通客户服务热线 10060;

  中国铁通客户服务热线 10050

  工业和信息化部不良和垃圾信息举报中心010-12321。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010-12300

  庭审期间包括哪些环节?

  作者:未知     时间:2018-10-30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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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庭审是指开庭审理的阶段,很多人对于诉讼的庭审只是存在字面上的认识,对于实际的内容其实了解的不多,所以压根不知道关于庭审的环节方面的内容,也不知道它的过程,那么,庭审期间包括哪些环节?

  1.开庭前准备阶段。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审查的内容是:(1)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2)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3)书记员宣布:请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席;请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入席。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说明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审判长正式宣布开庭。(4)审判长宣布开庭。(5)宣布案由、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审判长宣布开庭后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3.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内容是:(1)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宣读答辩状。(2)当事人陈述和询问当事人。(3)询问证人、审查证人证言材料。(4)询问鉴定人、勘验人,审查鉴定结论、勘验笔录。(5)审查书证、物证及视听资料。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法庭辩论的顺序是: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再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应在原被告发言后再发言。

  法庭辩论由审判长主持。当审判长认为应该查明的事实已辩论清楚,即可宣布结束辩论。审判长在按顺序征询原、被告的最后的意见后,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

  5.合议庭评议阶段。在评议时,合议庭成员可以平等地表明自己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合议庭成员意见不一致时,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意见作出裁决。评议过程制成评议笔录,评议中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由合议庭全体成员签名。

  6.公开宣判阶段。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能够当庭宣判的,由审判长在休庭结束,恢复开庭后当庭宣判,并在一定期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不能当庭宣判需要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应当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当事人判决书。在宣读裁决后,应告知当事人发送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的时间及提起上诉的有关事项。

  7.闭庭。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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