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成立十八载以来,扎根于临安本土,稳固发展,我所系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实践基地,并长期从事农林大学法学实务指导工作,向社会输送法律人才,...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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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市民刘先生买了一套预售商品房,约定今年5月10日交房,但开发商并没有按期将房子交付给他。前两天,开发商终于通知刘先生去办理交房手续。由于刘先生担心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责任,所以不敢贸然接收房子。另外,在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责任前,刘先生能否拒绝接收房屋呢?
这位刘先生担心开发商逾期交房,自己一旦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是没有必要的。
理由如下:
(一)接收房屋与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责任之间并无法定的先后顺序,也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接收房屋后就不能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二)在开发商已经逾期交房且不存在免责事由的情况下,是否追究以及何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完全是购房者自身的权利;
(三)除购房者明确表示放弃外,接收房屋本身并不意味着购房者放弃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当然,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受到诉讼时效限制,购房者应当在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起两年内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外,购房者也不能仅以开发商未先行承担违约责任为由拒绝接收房屋。因为在交房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只要开发商依约发出了交房通知,即使你没有按约前来接收房屋,也算开发商履行了交房义务,房屋毁损、灭失风险在交房通知确定的交房日就已经转移给你。在此情况下,拒绝接收房屋,对你并无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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