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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合伙企业做的如火如荼,有的就在运行的过程中因为决策的问题导致出现了债务,欠债还钱就是天经地义的。那么,合伙债务该如何清偿?以下本网小编带你一起去具体了解下相关内容。
关于企业的债务,可以分为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进行转化的。
一、合伙债务如何转化为个人债务的?
1、从当事人的处分权来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合伙债务的性质属于连带债务。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要求全体或者部分合伙人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对于债务人而言,除应负担自己应负担的份额外,还有义务清偿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乃至全部债务。但是,债权人为便于回收购房款,只要求部分合伙人清偿债务,免除其他合伙人义务,即放弃法律赋予债权人要求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是债权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法律自当允许,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原则。
2、从合同的义务转移来分析
合伙债务转化为个人债务,实质是合伙人将合伙债务转移给了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了合伙人的地位,成为债务人。合同主体发生了变化,当属合同义务转移。
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如何清偿?
1、代位权的禁止
当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即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人的身份而主张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2、合伙份额的强制执行
如果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即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通常可以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变卖的方法;若采用拍卖或变卖的方法,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可以参加竞买。
但是,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不能受让该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又不同意转让给第三人的,则按退伙处理,合伙企业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该合伙人退出合伙。如果强制执行的只是该合伙人的部分财产份额而非全部财产份额的,则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削减其相应份额的结算,即该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持有,该合伙人持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3、债权人抵销权的禁止
当某一合伙人发生与合伙债务无关的债务(即合伙人个人债务),而该合伙人的债权人同时又负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即该债权人为该合伙企业的债务人)时,该债权人只能请求合伙人履行债务,而不得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主张互相抵销,即不得以其对某一合伙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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