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介绍

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 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位于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成立十八载以来,扎根于临安本土,稳固发展,我所系浙江农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实践基地,并长期从事农林大学法学实务指导工作,向社会输送法律人才,...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号码:0571-63718164

手机号码:15958135663

邮箱地址:zlls164@163.com

执业证号:31330000725275079F

执业机构:浙江浙临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

刑事辩护

我国刑事辩护对毒品犯罪罪名有哪些规定

  目前世界范围内日益严重的毒品潮不仅严重危害人类的健康,败坏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导致和诱发各种犯罪,所以世界各国都严禁毒品在社会上流通。然而还是有不少人铤而走险从事毒品犯罪,那么我国刑事辩护对毒品犯罪罪名有什么规定?阅读完以下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我国刑事辩护对毒品犯罪罪名规定

  《刑法》中规定的与毒品有关的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二、毒品犯罪认定

  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认识因素必须具有明知。但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辩称不知道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是毒品,这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主观明知的情况下,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困难。有些地方采取推定明知的作法来解决这一困难,适用推定明知,必须慎重适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根据行为人涉嫌毒品犯罪的一定客观事实,如行为人采用体内藏毒方法运输毒品的或者行为人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而行为人对这些异常情况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举出反证予以反驳的,就可推定其构成毒品犯罪。也就是说,要根据行为的隐蔽程度来看,隐蔽程度越高,明知的程度越大;也可以从行为人得到的报酬的多少和价格的高低来进行判断;同时还可以从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工具、行为人对毒品的认识和经验、行为人的职业、同案犯的口供和其他证人证言、行为人具有不正常的态度和言行来综合判断。

  三、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毒品犯罪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刑法。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咨询电话

159-5813-5663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19 www.zjzl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钱王街388号经贸大厦四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